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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乡村教育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海南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注册资金3万元。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教育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68号金鹿大厦717室。

第七条  本会设“海南省慈善总会乡村教育发展促进会基金”和“海南省希望工程乡村教育发展促进会基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有需求的乡村学校委派志愿者教师,支持培训乡村教师,助教助学,发现和资助培养乡村特长学生;

(二)表彰、奖励志愿者教师;

(三)支持完善乡村教育办学条件,支持乡村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完善;

(四)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学术研究,同境内外有关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发动更多的人关心、参与和支持乡村教育事业;

(六)开展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海内外侨胞的自愿捐赠活动;

(七)对依法取得的捐赠或资助资金进行管理运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专业或行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本会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的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热爱乡村教育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参与团体、社会组织分别提名和推荐;

(二)理事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备案;

(四)本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上提出的议题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一)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三)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

(十四)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须知: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须提前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及重大捐赠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本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对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及重大捐赠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由秘书长提出议案,交会长会议审查,再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表决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领导和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社会团体分别推荐;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议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只限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理事、监事及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和剥夺政治权力的。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长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海内外侨胞的自愿捐赠收入;

(二)利息收益;

(三)政府政策性支持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组织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本会组织捐赠,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委派乡村学校志愿者教师费用;

(二)支持培养乡村优秀特长学生费用;

(三)支持志愿者教师培训费用;

(四)聘请专家学者,专业人士费用;

(五)表彰、奖励优秀乡村志愿者教师费用;

(六)支持海南乡村学校办学条件费用;

(七)本会办公经费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捐赠的款项100%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申请以及评审程序。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行使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由2人员担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捐赠到“海南省慈善总会基金会”和“海南省希望工程基金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 6 月 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南省乡村教育发展促进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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